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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68W)

一、如何確認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

如何確認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

確認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應當是根據《刑法》當中的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判斷。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認醫療事故中的刑事責任: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種社會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而且處於主導地位。因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任何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判、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沒有人民法院作為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也就沒有民事訴訟活動發生,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也不能形成。

二、醫療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醫院、衛生院(室、所)、門診部、診所、醫療(務)室、疾控中心、體檢中心(站)、療養院、急救站等領取醫療執業經營執照,合法開展醫療活動的機構(為行文方便,下文中統稱為“醫療機構”,下同)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行為是不是服務行為。醫療機構與就診人之間究竟建立的是什麼法律關係。一直以來,備受法學界、醫學界、社會有識之士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在國務院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的那一段時間,醫療機構甚至大喊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不管站在哪種角度分析醫療行為的性質,並根據自己的分析對醫療服務進行界定,不是說沒有道理,但是否能反映醫療服務行為的本質屬性才是檢驗的唯一標準。醫療行為的本質是醫療機構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服務,應該從醫療服務的本質入手來分析雙方產生的法律關係。

首先,要考評行為的性質。醫療行為是以醫師的診治、護士的護理為形式或載體的,醫師(護士)依據診療(護理)規程,根據所掌握的醫學知識、醫療經驗、醫療裝置輔助診斷,對就診人作出是否健康的評判、提供健康能否恢復或程度的服務,如實記錄病情和診療過程等是服務中對行為是否履行義務的證據。這一系列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就診人如實陳述就醫目的,疾病症狀,病史,因診療需要確認治療方案,交納診療費用的行為又是什麼。都是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二,雙方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三,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履行不當,對產生的損害後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四,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維護是合同的內容和醫療服務要達到的目的,通過醫療服務形成對健康權、身體完整權、生命權的維護。

其五,醫療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就診人作出的,行為產生的依據是基於就診人的委託,對行為約束的根源不是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對行為履行是否適當的評判體系。

一旦確定醫療事故發生了,那麼相對應會產生的就是各種各樣的責任,包括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要想確實存在刑事責任的話,其構成要件是非常的重要的,必須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