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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醫療事故責任劃分規定是如何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7.44K)

醫生醫療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如下:
1、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生是職務行為,應該找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如果確實是醫生本人的責任,醫院可實行內部追懲。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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