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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62W)

現在醫療糾紛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強烈的關注。那麼,在醫療糾紛中哪些構成醫療事故呢?醫護人員的哪些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呢?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醫療事故罪是如何來認定的?本站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醫療責任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醫療責任事故罪的含義

醫療事故罪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醫療責任事故罪的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物件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醫療傷亡結果的形成不同於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於,後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於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於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於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在這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

總之,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患者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必須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診療護理有必然的聯絡,即兩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否則,即使醫務人員有嚴重的違章行為,而沒有上述的危害結果發生;或者,雖有危害結果,而醫務人員沒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但不嚴重,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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