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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 醫療事故賠償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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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醫療事故賠償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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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

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這裡要注意的是(2),(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併發症。

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後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

併發症,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合併發生另一種疾病,而後一種疾病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範的。它有三個基本特徵:(1)後一種或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病症所引起的;(2)後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後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因果關係,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係; (3)後一種疾病的出現並非由於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條例》中規定,併發症可以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但有兩個前提條件:一,必須有充分的醫學事實證明某種損害後果確實常常伴隨某種手術發生;二,證明在施治過程中確無違法行為。一些可以預見的醫療風險,如激素的副作用等,醫方在治療前己向患者充分說明並徵得其同意且治療過程中,醫方無違法行為時,同樣可以作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後果的發生,並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後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