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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鑑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醫療糾紛是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事情,遇到醫療糾紛不一定要以暴力解決問題,這樣對醫者以及患者都沒有好處。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人民法院來處理這件事情,同時還我們一個公道。下面我們看看醫療糾紛鑑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醫療糾紛鑑定處理程式是什麼

醫療糾紛鑑定處理程式

1、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絡、投訴,要求影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

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醫鑑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瞭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援。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鑑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司法鑑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鑑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鑑會提起(或委託鑑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檢視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總的來說,醫療糾紛是可以調解的,若是雙方自行協商不成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加入仲裁。若是對人民法院的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交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仲裁,並請求省醫鑑會加入仲裁。關於醫療糾紛鑑定處理程式,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