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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如何對待醫患糾紛 | 相關處理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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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如何對待醫患糾紛,相關處理程式是什麼?

在生病的時候都會找相應的醫生幫忙治病,但因為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發生相應的醫療糾紛問題。作為醫生就應該在適當時候妥善應對。那麼,醫生如何對待醫患糾紛,相關處理程式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作為醫生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一、嚴格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

規範醫療行為,認真執行病案書寫制度。新入院病人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病案書寫;急、危重病人當場完成。

二、有時間觀念

病案書寫有很強的時間概念,每種記錄要求寫明時間,甚至時、分記錄。如醫生與護士記錄死亡時間不一致,差異時間段無人搶救,出現爭議時,可算失去搶救機會。急診入院時間與入院立即搶救下醫囑時間間隔太長,屬於失去及時搶救機會的證據。出院時間與真正出院時間不一致,患者辦完出院事宜,走出醫院門口發生意外,但在病案首頁及記錄的時間上病人還沒出院,造成醫院負責賠償意外損失。

三、相關技術操作記錄要全面

臨床上有許多診斷及治療性的操作,由於病程記錄未記載而引發糾紛。如發燒病人給予物理降溫由於未記錄,患者投訴未處理;外科骨折病人復位手術未及時記錄,患者出現問題時指控醫生未治療;產婦宮口開全情況未記錄生產出現意外時都會引發糾紛。

四、查房記錄要全面

上級醫生查房時要做認真記錄,對於疾病的診斷依據、鑑別診斷、病情分析、相關檢查結果的分析、危急值的處理,病情預後預測、治療方案的調整等都要詳細記錄在案。有一腫瘤患者死亡後因費用問題與醫院發生糾紛,醫療鑑定時病案中發現患者住院期間上級醫生從未檢視過病人,由於三級查房記錄不全使鑑定結果對醫院不利。

1、記錄不認真,書寫錯誤引發糾紛對病案書寫的細節不夠注意,粗心大意造成醫療糾紛。藥物劑量寫錯,如搶救時用阿托品0.5mg寫成0.5g;手術部位左右寫錯;藥品名稱寫錯等都因為記錄不認真導致糾紛。病歷塗改、刀刮、貼上、字跡難以辨認等都是敗訴的原因。

2、記錄內容不一致,護理記錄與醫生病程記錄內容不一致,不規範,如體溫單上患者發熱體溫升高,而醫生病程錄上記錄的患者體溫正常;病程錄上記錄病人請假回家,但體溫表上t、p、r、bp仍有記錄,說明病歷作假,不可信,在醫療糾紛中一票否決,敗訴。

3、病程錄記錄不全面,不能真實的反映診治情況。在臨床診治過程中常注重醫療行為,記錄不及時,出事後無病歷記錄說明患者的病情變化及處理措施。

五、檢查結果分析處理要記錄

檢查報告結果無分析、無處理,失去及時診斷及早期治療機會;重要的檢驗單、報告單丟失,使治療缺乏依據,導致醫方醫療技術及責任問題。

嚴格執行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難危重病人討論制度等

對於新分配醫務人員堅持早中晚查房,及時瞭解患者的病情變化及患者對治療的滿意程度對於疑難危重病人及時向上級醫生彙報進行討論,制定完善的治療方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六、加強醫患溝通避免醫療糾紛

因患者對醫學認知所限,加之疾病困擾、因病憂鬱、焦慮與恐慌,對病情及治療方法、轉歸等認識存在偏差、誤解甚至曲解,他們迫切需要掌握與疾病有關的醫療資訊,因而醫患溝通不可或缺,可以說良好醫患溝通是維持醫患和諧關係的根本途徑。注意醫患雙方人格的獨立性及平等性。過去由於醫療技術及經濟的欠發達,人們患病後較少前往醫院診療。所以以前病人較少,醫師能夠耐心地對待病人,詳細詢問病患情況,並實施自己認為以當時醫療水平來看的最佳治療方案。患者對醫師也幾乎是絕對的信賴與服從,對醫師擬採取的各種治療方法,其危險性如何等問題,幾乎從不過問。當今時代,隨著法制的不斷進步,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患者在醫學知識的理解及認識角度上可以看作“弱勢群體”,但絕不是法律權益上的“弱勢群體”,患者並不因為其患病而喪失獨立自主的人格及法律地位,醫生在疾病的診治過程中,在遵照醫療原則規範的前提下,應當尊重患者的意願及選擇,以患者知情需要為前提,以醫生告知必要為基礎,適當而全面地履行告知,有利於患者正確、及時地行使相關權利。對於剛畢業的年輕醫生容易出現自大現象,認為沒有必要對這些不懂醫學的人講這麼專業的問題,由於新分配醫生在溝通上的狂妄自大造成的糾紛不在少數。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儲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醫療事故發生後,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影印件。並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後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後6 h內據實補齊。

相關處理程式是什麼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為您解答疑惑。簡單來說,醫療糾紛一定要多加處理好,不能使其造成更多的事宜出現,作為當事人,還可以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更好的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