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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程式是什麼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

醫療糾紛處理程式是什麼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