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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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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屍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立即委託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屍體解剖,並由司法機關出據屍檢報告書。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屍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㈡醫療事件發生後,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屍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㈢醫療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㈣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㈤醫療事故鑑定自提交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㈥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㈦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發出後,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即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不在本公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