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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3W)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種解決方式的根本特點在於:當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和醫方不需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介入其糾紛,只通過雙方協商即可使糾紛得以化解。通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已被實踐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根據鑑定結論,組織雙方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處理決定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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