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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律師的受理流程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8.58K)

(一)、接受諮詢

醫療事故糾紛律師的受理流程是什麼?

瞭解醫療糾紛發生的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及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結果。目前所處的狀態。並作出初步的分析和判斷。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決定是否受理時應當考慮以下情形:

1 、醫方的主體資格

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僱傭或合作交流的外國醫生是否申領臨時行醫證;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

2 、醫療行為是否不當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斷治療護理規範,是否違反法定義務;

3 、損害後果;

4 、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5 、訴訟時效。

(二)、簽訂《聘請律師委託合同》

1 、律師費收取方式

由於存在許多主、客觀的影響因素致使辦案難度較大,工作量大,辦案週期長,因此不適合按標的收費。律師儘量按小時收費或協商收費。患方律師協商收費要注意儘量避免風險代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委託代理內容一般分為協商、一審、二審及執行。

2 、簽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合同》

當事人要求代為聘請專家輔助人的,律師事務所可接受委託簽訂相關合同。

3 、風險告知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開庭次數多、審理週期長,醫學問題比較複雜、工作量大、難度大;加之各種人為因素影響因而訴訟風險難以預料。律師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

(三)、當事人提供案件線索及證據範圍

案件線索包括但不限於糾紛發生時的診療經過、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資訊情況;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對當事人提出指導意見和患者及其親屬是否存在不配合診斷、治療、護理行為

(四)、律師辦案途徑

1 、雙方協商

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2 、行政處理

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民事糾紛。其中包括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式、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醫療行政訴訟程式、醫療刑事訴訟程式。

3 、訴訟

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儘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係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五)、處理醫患糾紛案件有關程式

其中包括實物封存與檢驗程式、病史資料影印和封存程式、屍體解剖程式、醫患雙方協商程式、行為能力鑑定程式、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程式、傷殘等級鑑定程式、營養期限鑑定程式、護理期限鑑定程式和醫療依賴鑑定程式等等。

(六)、進入程式後

進入訴訟程式後,按律師辦理民事案件的程式操作。根據本類案件的性質,還應注重以下程式:

1 、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式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2 、訴訟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程式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 、訴訟階段查閱並複製證物程式

提起訴訟後,對訴前無法查閱或複製的醫療機構主觀病史資料及證據保全後由法院調取的證物進行查閱、複製,以便質證和書寫補充訴狀及初步推定是否適合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的檢材。

4 、司法文檢鑑定程式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新增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專案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新增、篡、塗改筆跡鑑定、書寫時間鑑定等。

5 、訴訟證據交換與質證程式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醫療事故可以是民事案件也可以是刑事案件,因為醫療事故糾紛本身具有的特殊性,進行該糾紛時所進行的程式也會比民事訴訟程式多一些,要注意特殊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