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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療糾紛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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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療糾紛的原因包括口內、口外、修復、正畸等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列事故,如果醫院或診所要求病人做鑑定態度堅決,這樣會給病人一種你沒有責人的感覺。關於口腔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口腔醫療糾紛有哪些原因

一、口腔醫療糾紛有哪些原因

口腔醫療糾紛的原因如下:

口內:根管內斷擴大針 、拔髓針。根管側穿 、髓室底穿。失活劑或fc外露燒灼牙齦。

口外:拔錯牙;拔牙市誤傷鄰牙;拔牙時斷根殘留;拔牙時誤傷軟組織;手術效果不佳。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式

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病員及其家屬應保持冷靜和剋制,切忌衝動和過激行為,以免矛盾激化,妨礙問題的解決。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解決。

患者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鑑定。

醫患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鑑定結論出具後,醫患雙方可再次協商解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第三、重新鑑定、訴訟。

患者對當地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當然患者也可以不經鑑定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