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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23W)

一、發生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3、堅持過錯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鑑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鑑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屍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鑑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鑑定費。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提出鑑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鑑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鑑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處理醫療事故必須醫患雙方共同配合才行,特別是患者家屬,即便醫療事故已經給患者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患者家屬也不能通過找醫鬧或其他違法行為來處理醫療糾紛,患者家屬拒不配合處理,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