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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聽證會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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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聽證會的目的、意義和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案件聽證會如何進行?

(一)組織聽證會的目的、意義

1、通過鑑定人或專家就有關問題的提問和了解,進一步澄清事實;

2、通過對鑑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和溝通,使當事人和鑑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辦法官主持或參與聽證會,法官和鑑定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溝通,可以使法官和鑑定人對案件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4、因為鑑定過程更加透明、公開,訴訟當事人普遍參與,所以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鑑定意見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組織聽證會的法律依據

對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會的組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有著明確規定,並在多年的鑑定實踐中形成成熟的經驗和作法。《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和《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對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式作出規定,但對醫療過失司法鑑定鑑定會或聽證會的組織,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我們在司法鑑定實踐中曾遇到當事人質詢鑑定機構組織聽證會的合法性及組織聽證會的法律依據的情形。

北京司法鑑定業協會《關於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的若干意見》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重慶市司法局《重慶市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對統一規範當地醫療過失司法鑑定工作程式,保證鑑定工作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起到積極作用。建議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儘早對醫療過失司法鑑定聽證會的組織作出統一的規範。在目前情況下,各地鑑定機構可以參照北京市和重慶市的作法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原則上應舉行聽證會。在目前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同意參加聽證會是其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無法律強制性規定。鑑於聽證需要的經濟成本較高,特別是聽證會異地舉行時,人民法院不主張聽證的也可以不組織聽證會。

筆者在聽證會的組織中,主要是加強和醫療過失司法鑑定案件委託單位,即委託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溝通,獲得法院支援。商請法院派員主持聽證會,商請法院派員和鑑定機構共同主持聽證會,商請法院派員參加鑑定機構主持的聽證會,商請法院授權或同意由鑑定機構組織聽證會,並由法院通知醫患雙方按時參加聽證會。通過以上形式,確保聽證會程式上合法並順利舉行。

二、通過聽證會解決的問題

(一)鑑定委託事項的審查和修正

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質應屬民事訴訟,按照侵權責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託此類案件的司法鑑定時,其核心委託事項主要是:醫療單位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過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醫療過錯(或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的參與度如何確定等方面。

在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中,委託人列舉的鑑定委託事項多由鑑定申請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於有的當事人對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對提出的委託鑑定事項存在不恰當或不妥切的情形,由於有的法官對司法鑑定具體業務不熟,對當事人提出的委託鑑定事項沒有很好的審查和修正,難免有時出現委託鑑定專案不當、不全,對此,鑑定機構應該對委託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和修正,該項工作可以在聽證會前進行,也可以在聽證會後進行。

在聽證會前可以以給委託鑑定的法院發函的形式,將修正委託鑑定事項的理由,修正後的委託鑑定事項寫明,委託鑑定的法院如同意另外填寫鑑定委託書。也可以在舉行聽證會時將修正委託鑑定事項的理由,修正後的委託鑑定事項向當事人予以說明,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同意,然後再向委託鑑定的法院發函予以修正。

如某患者因左眼糖尿病眼底視網膜病變、裸眼視力0.6,在某醫院行眼底鐳射治療,治療後患者以“左眼失明”向法院提出訴訟。在鑑定中檢查患者左眼視力在0.1以上,達不到“失明”的診斷標準,但視力比治療前明顯降低,因“失明”的損害後果不存在,我們將醫療過失認定的要素向患者說明,建議患者修正為“左眼視力下降”,獲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後予以修正。

又如某患者因左膝關節骨性關節炎在某醫院行關節鏡手術治療,術後患者認為病情加重,要求對“手術前的傷殘等級和手術後的傷殘等級以及過錯參與度”向法院提出司法鑑定申請,而傷殘鑑定涉及到膝關節功能狀態的檢查,經審查有關鑑定材料不能充分顯示患者手術前的功能狀態,而現在進行檢查也不能還原患者原來的功能狀態。所以其對“手術前的傷殘等級”鑑定要求,是一個無法完成的命題,向法院予以說明,不予受理。

在聽證會中,鑑定人結合雙方的陳述和本次委託書載明的委託事項,對本次鑑定所能解決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澄清和確認。特別是當事人在陳述中出現本次鑑定明顯不能解決的問題或不屬於本次鑑定範圍的內容時,尤其需要及時進行解釋和說明,以免造成當事人對本次鑑定結果的錯誤期待,影響對最終鑑定結論的接受程度。應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下列事項非醫療過失司法鑑定的範圍:醫療行政管理的內容和醫療法規、政策;是否非法行醫;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院和醫師的執業證、資格證書;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是否合格;病歷病案記錄是否真實 (需要通過病歷資料的文書鑑定來解決);患者是否存在精神損害;患者要求賠償的範圍和金額。

(二)鑑定材料的審查、補充和認可

1、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鑑定材料在司法鑑定中的作用不說自明。收到法院移交的鑑定材料後,鑑定人應對鑑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明確現有材料對於鑑定委託事項是否已經完整、充分,能否據此得出明確的鑑定結論,材料不完整的應書面通知委託法院予以補充。

2、鑑定材料應該能夠顯示完整的醫療過程,醫方應提交住院病案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患方應提交門(急)診病歷,門(急)診化驗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等資料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以及影像檢查資料,必要時調取每日用藥清單和每日醫療費用清單。如患方有足夠的法律知識,案件委託法院能夠提供經過封存保全的病案資料,則更有助於鑑定工作進行。在鑑定工作結束後原件退回。

3、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鑑定。送鑑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託方負責。但鑑定人應該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進一步審查,醫患雙方當事人都存在對鑑定材料進行偽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應該核實原件和影印件是否一致,醫方提交的和患方提交的同一份材料是否一致。發現鑑定材料失實的,應要求案件委託法院予以核實認定,嚴重影響鑑定工作,以致不能據此作出鑑定結論的,應終止鑑定,將鑑定材料退回原委託法院處理。

如在某案件中,鑑定人經稽核發現醫方提交病案原件中的病程記錄與患方提交的該病案病程記錄影印件多處不一致,反饋後經法院核實認定,醫方提交的病案原件在患方影印後有多處篡改,不能作為鑑定的依據。又如在某案件中,患方提交病案影印件與醫方提交病案原件不一致,反饋後經法院核實認定,患方提交影印件不一致部分字型與原件字型不符,為患方將影印件篡改後再影印,不能作為鑑定的依據。

4、鑑定材料是醫療糾紛案件中的重要證據,也是司法鑑定人做出判斷的基礎,醫、患雙方對送鑑資料尤其是病歷資料的認可,是完成司法鑑定的前提;在聽證會時應讓醫、患雙方表明態度對鑑定材料予以確認,詢問現有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能否作為本案的鑑定依據;存在爭議的,應要求委託人依職權查實③。對患者死亡後沒有進行屍體解剖的案件,鑑定人應向醫患雙方說明,因缺乏病理解剖診斷,不能對患者確切病理死亡原因作出鑑定,僅能根據病歷資料分析推斷患者的死亡原因。

(三)鑑定人的指定和迴避

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鑑定人的確定是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和醫學會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醫療過失司法鑑定中,鑑定人的確定是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18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在聽證會前或聽證會中鑑定機構應向醫患雙方介紹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基本情況,包括個人執業資格、執業經歷、專業技術職稱、學術職務等。詢問雙方是否同意由本機構和指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是否要求鑑定人迴避,並簽字予以確認。要求鑑定人迴避的應說明理由,理由充分的應另外指定鑑定人。

(四)醫療過失鑑定風險提示

在聽證會中應向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醫療過失鑑定風險提示④,提示的主要內容有:

1、鑑定結論是鑑定人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的專業性意見,屬於法律規定的證據之一。是否成為定案的根據,取決於辦案機關的審查和判斷,鑑定人並無決定權和影響法官採信鑑定結論的能力。如果辦案機關不予採信,其有啟動新的鑑定程式的權利。

2、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疑難專業問題,鑑定人遵循科學、公正的宗旨,鑑定活動也是圍繞委託方提出的鑑定目的來進行的。因此,鑑定結論可能對被告不利,也可能對原告不利。

3、鑑定人只能根據現有的送檢材料和檢查情況得出鑑定結論,由於鑑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有時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鑑定結論。

4、鑑定活動具有嚴肅性。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文書一經發出,不得收回。當事人如果對鑑定文書或鑑定結論有異議,可向案件委託法院提交書面異議書,鑑定人以書面形式給予解釋和答覆。

5、如果當事人需要鑑定人出庭質證,申請出庭質證的一方必須支付相關的出庭費用。

6、如果當事人仍然有意見或者異議,可以申請其他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來解決。

(五)醫患雙方矛盾的焦點及辨析

通過醫患雙方陳述,進一步釐清醫療過程的事實,明確醫患雙方矛盾的焦點,辨析醫方是否存在過失。

三、聽證會前的準備

(一)聽證會前的準備

1、在舉行聽證會前7天時間以上向案件委託法院送達商請法院舉行聽證會的函,送達通

知患方參加聽證會的函和通知醫方參加聽證會的函,以便各方做好參加聽證會的準備。內容包括:

⑴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是否參加聽證會是當事人的權利,並非強制性規定,逾期未出席的視為當事人放棄參加聽證會的權利,聽證會仍按時舉行;

⑵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以及鑑定機構的聯絡電話。

⑶當事人應準備的材料,如身份證、律師證、授權委託書,鑑定材料不齊時告知應補充提交的材料,補充提交的材料應在聽證會前交法院質證和認證;提交陳述書,並告知陳述書的主要內容;

⑷介紹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基本情況,有迴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鑑定機構提出,並說明理由;

⑸每方參加聽證會的人數限定在3人以內。

2、鑑定人在聽證會前應熟悉案情,就聽證會需重點了解的事情和詢問的問題有針對性的擬出聽證提綱。

3、做好製作聽證筆錄的準備,會前確定記錄人員,最好由法醫助理擔任,記錄人也應事先熟悉案情,以便記錄時抓住重點。司法鑑定是為訴訟活動服務的,是一種法定的證據調查方法,是一種科學技術實證活動,司法鑑定聽證會具有準司法性的屬性。筆錄是記載整個聽證活動的書面憑證,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需交醫患雙方當事人稽核簽字,然後歸檔備查⑤。有條件的鑑定機構可以在做好筆錄的同時,將整個聽證會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影,進行體檢的也應錄影或拍照。進行錄音、錄影前應向雙方說明並取得同意,以便作為法定證據使用。

(二)醫患雙方均應提交書面陳述書

不管是否舉行聽證會,醫患雙方均需提交書面陳述書。

患方陳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當事人(或聯絡人)的身份;

⑵詳細醫療過程;

⑶醫療機構存在的不當或過失;

⑷患者的損害後果;

⑸醫療不當或過失與損害結果存在的因果關係、責任程度或參與度等。

⑹以上內容字數不限,另附300字以內概括總結(鑑定意見書予以引用的內容)。本人簽名並按手印。

⑺有條件的在提交書面陳述書的同時提交該陳述書的電子文件。

陳述書應當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闡明己方的觀點,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診療規範和技術常規說理,在聽證會上由當事人自己或其代理律師陳述時儘量做到有理、有據、有利、有節,主要讓證據說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說服鑑定人,打動鑑定人⑥。作為患方尤應注意切忌衝動,莽撞無理,否則,反而不能獲得鑑定人的同情。

醫方陳述書的主要內容大致與患方陳述書相同,針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尤其是患方質疑之處,對己方過失不掩飾,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對非過失,根據事實,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診療規範和技術常規提供不存在過失的依據。近年來醫師出身的律師越來越多,醫療專家充當原告“諮詢師”的也越來越多,況且鑑定人就是醫學專家,醫療過失不可能矇混過關。在聽證會上,作為醫方切不可盲目自大,目中無人,尤其是大型醫院參與鑑定時,如果自恃在當地的學術權威地位,反而最終有可能造成對己不利的後果。

鑑定意見書中應當有聽證會醫患雙方各自陳述的主要觀點的內容,根據以往的經驗,陳述書的概括總結,作為鑑定意見書雙方陳述意見引用,一定要讓各方自己提交。如果鑑定人自己進行概括摘要,有時可能費力不討好,有的當事人可能認為沒能反映其真實意思,也可能認為概括的不全面,從而提出異議。

(三)專家諮詢

1、專家諮詢的必要性。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5條規定,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1/2;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各級醫學會充分發揮了在醫務工作者中的協調、

組織作用,普遍建立起專業配置合理、技術滿足要求的專家庫,這是能夠進行有效鑑定的基礎和條件,可以對鑑定中涉及的技術問題作出判斷解決。在醫療過失司法鑑定中,由於各鑑定機構規模不同,鑑定人的人數、專業分佈和水平參次不齊,有時可能沒有涉及被鑑定案件本專業的鑑定人參與。醫療過失鑑定涉及臨床每一個科室和專業,其醫療範圍廣、原因錯綜複雜、任何一個鑑定人都不可能單獨完成每個鑑定需要解決的所有問題。因此,針對不同專業的醫療糾紛,請相關專業的臨床專家會診、諮詢,是鑑定過程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鑑定質量的保證。《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25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一般在專家諮詢中採取聽證會前諮詢、邀請專家參加聽證會和邀請專家對鑑定文書審查的方法。

2、聽證會前諮詢。在收齊鑑定材料後,邀請資深專家針對案件中的難點或較強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分析,對醫療過失作出技術判斷,並提出聽證會重點需要了解和提問的問題,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鑑定質量。

3、必要時邀請專家參加聽證會。

4、邀請專家對鑑定文書審查。為了保障鑑定質量,除了在鑑定文書形成過程中認真執行“鑑定三級稽核制” (指在司法鑑定文書形成過程中實行鑑定人擬稿、複核人稽核、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發的三級稽核制),還應實行鑑定人集體合議制度,並邀請案件相關專業專家參加,對鑑定人擬寫的初稿進行討論、修改、提出建議,司法鑑定人對所採用的專家意見負責。

四、聽證會的程式

(一)聽證主體和參與人

聽證主體應由案件委託法院工作人員,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工作人員,包括鑑定機構聘請的專家組成。聽證會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員主持,也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員和鑑定機構鑑定人共同主持,或者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或工作人員主持,應遴選好主持人,主持人應有掌控聽證會程式和秩序的能力。

聽證參與人包括醫患雙方當事人,一般每方有3人蔘加,少於3人,有可能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多於3人不利於掌控會場秩序。患方參與人可以由患者、患者近親屬和代理人組成,醫方參與人可以由醫方業務領導(業務院長、醫務處或科室負責人)、熟悉診療過程的醫務人員和代理人組成。參加聽證會的雙方參與人中最好各有一名具備法律知識的代理人(如律師)或者專業醫師,這樣更有利於從法律專業領域和醫學技術層面上進行溝通、交換意見。

醫療過失司法鑑定聽證會既不是法庭審判,也不是鑑定研討會,鑑定人不能扮演法官角色,也不宜當場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言語間帶有偏袒色彩,責備色彩。鑑定人應該對雙方參與人持尊重、平等的態度,注意多聽,善聽,少說,慎說。

在聽證會中,鑑定人一般不單獨與醫方或患方進行交流,以免形成誤解。鑑定人應遵守鑑定規則,在整個鑑定過程中不得私自與某一方單獨進行聯絡和交流,需補充的材料或需瞭解的事項,均通過法院調取。

(二)聽證會的紀律

為保證聽證會順利進行,在聽證會正式開始前,主持人應宣佈聽證會紀律,主要內容包括:

1、參加鑑定會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會的,不影響鑑定的進行。不設旁聽席。

2、參加司法鑑定聽證會的雙方當事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聽證,服從主持人安排,配合鑑定工作。

3、參加司法鑑定聽證會的雙方當事人不得大聲喧譁,不得無理取鬧及採取過激行為;不得無故擾亂聽證會場;不得抽菸及大聲交談。酒後不準參加聽證會。應關閉手機或設定為震動狀態。

4、雙方當事人和鑑定人之間不得互相握手、寒暄、示意或私自交談。

5、聽證會不是法庭審判,不進行雙方辯論和爭論。聽證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患方後醫方分別進行陳述,限定時間為每方各15分鐘,每方有一人主要發言,其他人可以補充,但不要重複,所有發言時間均計入15分鐘內。在一方陳述時,另一方不得打斷對方的陳述。第二階段,由鑑定人或專家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和詢問,問到哪一方,由哪一方回答,另一方不得隨便發表意見。第三階段,補充陳述,一般限定時間為每方各5~10分鐘,也是先患方後醫方,可以針對對方陳述進一步發表己方意見或補充新的觀點,已經陳述過的內容不得重複。

6、如有違反或擾亂鑑定會場紀律,發生干擾鑑定會正常進行的情況時,主持人有權宣佈休會;經勸阻無效者,令其退出會場,情節嚴重致使鑑定會無法繼續進行者,須承擔相應責任。

7、醫患雙方不得攜帶和使用錄音、攝像、照相等裝置;如已經帶入會場的,應交工作人員暫時保管。

醫療糾紛案件聽證會的相關法律規定十分複雜。一般來說,醫療事故中的聽證會要經過司法鑑定,然後由法院進行聽證會的相關前期準備工作,最後由參與聽證的主體按順序發言並進行討論。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