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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聽證會怎樣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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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聽證會怎樣辦理的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聽證會怎樣辦理的

1、通過鑑定人或專家就有關問題的提問和了解,進一步澄清事實;

2、通過對鑑定有關問題的說明和溝通,使當事人和鑑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辦法官主持或參與聽證會,法官和鑑定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溝通,可以使法官和鑑定人對案件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和了解;

4、因為鑑定過程更加透明、公開,訴訟當事人普遍參與,所以經過聽證程式作出的鑑定意見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二、組織聽證會的法律依據

對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會的組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有著明確規定,並在多年的鑑定實踐中形成成熟的經驗和作法。《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和《司法鑑定文書規範》對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式作出規定,但對醫療過失司法鑑定鑑定會或聽證會的組織,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我們在司法鑑定實踐中曾遇到當事人質詢鑑定機構組織聽證會的合法性及組織聽證會的法律依據的情形。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原則上應舉行聽證會。在目前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同意參加聽證會是其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無法律強制性規定。鑑於聽證需要的經濟成本較高,特別是聽證會異地舉行時,人民法院不主張聽證的也可以不組織聽證會。

三、通過聽證會解決的問題

(一)鑑定委託事項的審查和修正

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質應屬民事訴訟,按照侵權責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託此類案件的司法鑑定時,其核心委託事項主要是:醫療單位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過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醫療過錯(或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的參與度如何確定等方面。

在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中,委託人列舉的鑑定委託事項多由鑑定申請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於有的當事人對醫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對提出的委託鑑定事項存在不恰當或不妥切的情形,由於有的法官對司法鑑定具體業務不熟,對當事人提出的委託鑑定事項沒有很好的審查和修正,難免有時出現委託鑑定專案不當、不全,對此,鑑定機構應該對委託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和修正,該項工作可以在聽證會前進行,也可以在聽證會後進行。

相關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聽證會,應有相關的司法鑑定部門進行相關的鑑定。確保這類鑑定結果真實有效,有相關的辦案人民法院進行相應的組織,由各方代表進行參加,確保這類案件的公證和公平,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