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狀書寫要求
訴狀應用鋼筆、簽字筆或列印,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書寫,不能用複寫紙,簽名要用鋼筆、簽字筆,列印的需按手印。所有起訴狀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影印件,起訴人為單位的加蓋公章、個人的簽名),起訴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作為原告,同時標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證一份。證據份數與起訴狀同等。起訴狀、身份證明、證據均用A4紙。
二、管轄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三、證明當事人(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和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和質檢部門編制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並提交法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關係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四、提交的證據
1、必須提交的立案證據
a.證明醫療關係存在的證據,如:交費單、掛號單、病歷、出院證明等;
b.受害人死亡孫、摹直系親屬提起訴訟的,應提交親屬證明、受害人死亡證明。
2、可以提交的證據
a.受害人傷殘的法醫鑑定書、殘疾等級評定證明書:
b.醫院診斷證明、醫藥費單據、殘疾用具費、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
c.受害人及其陪侍親屬的誤工費證明、受害人及其陪侍親屬的經濟收入證明;
d.其他證據。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範圍
1、醫療費;
2、誤工費;
3、陪護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
10、住宿費;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