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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一般誰付鑑定費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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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一般誰付鑑定費怎樣規定的

醫療糾紛一般誰付鑑定費怎樣規定的

1、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

2、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二、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三、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四、具體收費

醫院能接受“申請付費”

醫院的領導和醫生,他們都能接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一規定。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麼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說服患方罷休,醫院願意“破財免災”,申請鑑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在我國的相關的醫療糾紛案件的鑑定費用,相關的受害者在辦理這類事件時如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應由相應的醫院進行相關的支付。如不構成相關的醫療事故的,這類鑑定費由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相關的支付,醫院不予支付相關的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