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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

司法鑑定 閱讀(2.29W)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

醫療事故鑑定,是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的一種最有效的歸責方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醫療糾紛的發生越來越頻繁,各種醫鬧、惡性傷醫時間參差不窮。這種時候,醫療事故鑑定就顯得尤為必要。當事人在打醫療糾紛官司時,提前瞭解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費用的相關知識能幫助自己更好的維權。下面本站小編在本文中就將整理的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作如下說明,希望能夠幫到大家瞭解誰應該為醫療事故鑑定買單。

一、如何鑑定醫療事故該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1、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

2、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麼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鑑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院能接受“申請付費”:

一些醫院的領導和醫生,他們都能接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這一規定。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麼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說服患方罷休,醫院願意“破財免災”,申請鑑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每次鑑定單獨收費:

如果首次鑑定與再次鑑定就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是不是兩次鑑定費用統一由當事人支付呢?專家認為,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進行兩次鑑定的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都是各自獨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只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臨床醫學的複雜性之一,就是對疾病的認識有時會不一樣,判斷也有差異。在通常情況下,鑑定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只是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再次鑑定就一定比首次鑑定結論更正確。

所以,如果對鑑定費的支付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解決,不可以直接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退還鑑定費。

二、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1、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專案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按照我國司法鑑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鑑定,屬於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2、鑑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鑑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鑑定費的,可以檢視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鑑定費用。

3、收費標準的確定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司法鑑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鑑定費用的收費標準。

在上文中,我們可以知道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同時小編就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的承擔原則、鑑定費用的減免、收費標準的確認等方面補充了關於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的更多知識。希望本站小編在以上作出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解釋能為你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