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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死因鑑定醫療事故糾紛中重新做死因鑑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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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鑑定的費用有誰承擔

未做死因鑑定醫療事故糾紛中重新做死因鑑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雙方協定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雙方承擔;單方申請鑑定時,申請方先承擔費用,鑑定結果公佈後,有過錯方要支付全部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則按照“誰申請,誰交錢”的原則,由申請方先付,最後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醫院必須支付鑑定費用;反之由病人家屬支付。

醫學會不接受單方提出鑑定,也就是說,鑑定前,當事人都要預付鑑定費用。只有一種情況下醫學會可以直接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後共同提出申請,並協商共同預付鑑定費用。此外,還有三個途徑醫學會可以受理事故鑑定:1.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委託醫學會鑑定;2.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的申請,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委託醫學會鑑定;3.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委託醫學會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以上便是對未做死因鑑定醫療事故糾紛中重新做死因鑑定的費用由誰承擔這個問題的簡單介紹,根據《醫療事故條例》可以知道死因鑑定在醫療糾紛中一個較為重要的證據,而且死因鑑定對於很多人來說並不便宜,雖然死因鑑定費用承擔有多種解決方式,但是最好的繳費方式還是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