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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醫療糾紛找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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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醫療糾紛找誰鑑定?

如果患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因為醫院的過失而導致了自己的人身損害,並因此和醫院方面產生了糾紛,那麼解決這個糾紛的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對醫療糾紛進行鑑定。在海口生活的小夥伴會對海口醫療糾紛找誰鑑定有疑問,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作出以下的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發生醫療糾紛找誰鑑定

法院在審理醫療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需要醫學知識的輔助,所以大多依賴醫療事故鑑定或者司法鑑定來查明事實。

醫療事故鑑定是以醫學會為依託,由各類醫院派出的各類醫學專家組成的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產生的專家,組成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束後鑑定組織即解散。由醫學會統一對外負責。在鑑定書上只有醫學會蓋章,沒有專家的名子。

司法醫學鑑定是近年來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鑑定機構,一般是以醫院為依託(重新鑑定還要經過省級政府批准)。另掛起一個牌子稱為“司法醫學鑑定中心”,由本醫院內部合格並註冊的臨床各專業的專家組成的鑑定組織。對外實行鑑定機構和專家個人負責的鑑定機構。

二、兩種鑑定對醫患雙方的利與弊

1、參予鑑定的專家認知程度不同

儘管醫療事故鑑定有“老子為兒子鑑定、自我保護組織”等議論,但醫學會鑑定機構中的專家因隨機抽樣來源於不同的醫療機構,彼此間熟悉程度低,即便有同學,老同事被抽在一起的偶然性高,這是不可否認的,在討論案件時互相監督的力度較高。但司法醫學鑑定因為依託於一個醫院、單位,參予鑑定的專家都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在同一領導下工作彼此間非常熟悉。鑑定結論往往是由職稱高的專家提出,沒有反對意見即可形成鑑定結論。相互之間監督的成分較低。

2、專家對外負責的形式不同

司法醫學鑑定專家是常任的,鑑定書上加蓋單位公章和專家的個人手章或者簽名。表明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是單位與個人的統一,需要出庭作證時則直接通知本人。而醫療事故鑑定因為是臨時組織,參會專家在鑑定會結束後即離去,鑑定書由醫學會統一蓋章出具,參予鑑定的專家不在鑑定書上簽名。被通知出庭作為證的往往是鑑定的組織者而不是鑑定專家。

3、鑑定機構的隸屬及起動程式不同

醫療事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省為最終的原則(即市級的首次鑑定和省級的再次鑑定)。由雙方共同委託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利於醫、患雙方在訴前先行鑑定,待鑑定成醫療事故後再提起訴訟,這樣可以節省財力和訴訟資源。而司法醫學鑑定機構之間無隸屬關係,必需在立案後由司法機關委託。對於一方申請委託的

鑑定,另一方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也可以委託外地的重新鑑定機構鑑定。如果鑑定為無醫療過錯的,原告(患者)一方會承擔支付鑑定費和訴訟費的雙重損失。所以,這種鑑定適用於醫療過錯比較明顯、公認度和把握程度較高的醫療糾紛。

4、傷殘級別的內容和賠償標準不同

司法醫學鑑定確認有醫療過錯的,要進行專門的評殘,依據標準是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06)》規定的內容,而醫療事故鑑定評為三級戊等以上醫療事故後,根據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規定,按對應十級傷殘標準確定傷殘等級。雖然兩者的傷殘級別都是十級梯度,但在構成內容方面醫療事故傷殘明顯低於工傷與職業病標準。(例: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按工傷標準評定為十級傷殘;按醫療事故評殘標準只是四級醫療事故,不構成傷殘級別)在賠償標準方面,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法規的規定。許多賠償專案計算後明顯低於前者。從這一點看,按醫療事故傷殘賠償標準計算損失對於受害人來講明顯不利。

海口醫療糾紛找誰鑑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是鑑定患者受到的損害是否為醫療事故,但並不對其中的責任進行判定,而司法鑑定則會對醫療糾紛中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兩種鑑定方式各有自己的利弊,患者在選擇時應對其中的利弊進行權衡再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