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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樣申請鑑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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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定的提起

醫療糾紛怎樣申請鑑定呢?

患者及家屬可直接與就診的醫院協商,雙方共同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當地醫學會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另一方並未認同,可由提出一方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由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鑑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訴法規定,如果是患者及家屬未經鑑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按實際情況,直接將案件中涉及的醫療事故爭議委託醫學會鑑定。

二、鑑定的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三、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知道了醫療糾紛怎樣申請鑑定後,就可以準備好相應的材料向當地醫學會申請了。我國是一個法律社會,在發生問題後要通過正規渠道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不要受到不法分子的引誘僱傭人員對醫院進行打砸等醫鬧行為,現在醫鬧已經入刑了,這些都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