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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房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2W)

一、產房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產房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具體鑑定程式,如下所述:

按照目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它的程式首先是一旦鑑定啟動之後,由醫學會在受理鑑定後五日內,通知醫患雙方,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做出書面的陳述或者答辯,醫患雙方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準備好自己的材料,並且交給醫學會,由醫學會通知具體的鑑定時間,在正式鑑定之前七天,醫學會要告知雙方鑑定的時間,鑑定的地點等等這些事情,在鑑定的過程中,往往是由醫患雙方先做陳述,陳述之後鑑定專家組的成員,對雙方的陳述做出發問,在必要的情況下,醫生可以做現場的醫學檢查,在發問和檢查之後,醫患雙方要退場,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的專家,進行討論合議,最後以超過半數的意見,作為最終的鑑定結論,如果有專家持反對意見,是應當在鑑定結論中明確註明的。

二、醫療事故鑑定由誰實施

誰來實施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它的實施主要是由醫學會下設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來實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這個專家組的組成,有很多規則。

如專家組的專家,必須是從當地醫學會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 不能指定,第二個,這個專家的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三個專家的特長或者說專業類別,如是涉及婦產科的,婦產科的專家的人數,應該超過專家組人數總數的一半,就是一半以上要是婦產科專家,還有一點就是,在專家組組成中要注意迴避問題,因為我們知道在一個地區內,這個醫療機構之間,往往相類似的專業專家人數很少,可能在一個市裡頭,神經外科專家,能夠進入當地醫學會專家庫的,符合資質條件的神經外科專家,可能只有那麼幾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這幾個專家又都集中在出事的這家醫院裡,這個肯定是要回避的,這個醫院的專家,不能給自己醫院出的醫療糾紛去做鑑定,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規定了,當地的醫學會可以通過信件的方式或者,邀請外地的其他醫院的專家,臨時來作為鑑定專家,來參加這個鑑定活動,在鑑定的組成中應該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得還是比較完整、完善的。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二)可以直接認定醫院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2、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綜上所述,不管是產科還是什麼科目如果裡面不慎發生醫療事故的話是會對該醫療事故進行事故鑑定的,由此可見,在必要的情況下,醫生可以做現場的醫學檢查,在發問和檢查之後,醫患雙方要退場,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的專家,進行討論合議,最後以超過半數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