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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怎樣起訴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43W)

起訴首先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複議程式;
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然後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
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蓋章。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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