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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人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債務債權 閱讀(2.58W)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那麼作為普通債權人要怎樣進行行政訴訟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普通債權人怎樣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原告資格有3條規定,即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第四十一條規定:“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當時,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此條規定中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債權人?請予解答。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9條的規定,主要目的是解決抵押物因登記部門的原因無法完成登記的抵押權的效力問題。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分兩種形式,一種是以登記為生效條件的抵押,一種是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的抵押。

後一種情形,抵押合同有效成立的,抵押權人即取得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只適用於必須進行登記才生效的抵押權。

該條規定對因登記部門原因致使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作了寬鬆的解釋,抵押人此時可以享有根據抵押合同對抗抵押人的效力,即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因為抵押物未辦理登記,抵押權還沒有產生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力,所以不能對抗抵押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三人。因此,我們認為該條規定的第三人應當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債權人。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普通債權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