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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直接起訴的時間是六個月,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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