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劉 ,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人: 市公安局。地址: 市 區 路 號。
訴訟請求
原告人不服 市公安局於 年 月 日決定拘留15天 。請求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於 年 月 日下午 時 分,下班回家途中,見不少人圍觀稅務工作人員高 等人收稅時,一個小女孩(15歲左右)認為交稅 100元過多而哭,圍觀群眾一致認為小孩手裡的塑料筷籠總共不值20元錢。原告人當時問稅務幹部高 :“記得收稅,國家不是規定2%嗎? 高 答: 我們按8%收的。 原告說: 該收多少,就收多少,還吵吵啥。 這時高 便把摩托車發動,將原告人撞個趔趄。當時原告人拉住車把質問為何用車撞人。這時另一名稅務幹部孫 扯住我的衣領,將我左胸打了一拳,我為自衛還手打了他胸部一拳。與此同時,四五名稅務幹部動手對我拳打腳踢。我遂與孫 廝打在一起,後被圍觀群眾拉開。 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不尊重原始事實真相,兩次決定拘留我15天 我認為這違背了我國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總原則,強行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裁定拘留我,毫無道理,適用法律不當。至於稅務幹部孫 因傷治療,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應不負擔賠償醫療費。特請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高
年 月 日
附:1.本狀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