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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2.38W)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複議:
一、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對行政裁決不能申請複議的理由是,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民事糾紛最終需要由法院作出裁決,如果允許對行政裁決進行復議,可能會拖延民事糾紛的解決。因此,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行政裁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有的行政裁決可以申請複議,如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的裁決,公安機關對賠償損失和負擔醫療費用的裁決;對下列行政裁決,不能申請複議:
第一,有關專利權的民事糾紛。
第二,有關商標權的民事糾紛。
其實也就意味著此時要是當事人不服的話,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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