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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並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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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並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並賠償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一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不作為導致行政賠償,首先要認定行政機關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對法律規定的職責拒絕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覆等。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八、九、十項,對行政不作為主要表現形式進行了列舉。本案中,縣政府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具有對行政決定予以複議的法定義務,其拖延履行、拒絕答覆,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是行政機關的法定保護職責。判定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賠償責任,主要看該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直接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縣政府複議是李某尋求法律救濟的必經途徑,但必經途徑並不代表縣政府就具有直接、法定的保護李某所種植山藥不受侵害的職責,法律對此未明文規定。

三是不作為是否導致了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由於行政機關對法定職責的不作為導致了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與損害後果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如公安機關不履行證人保護義務,導致證人受到人身攻擊,市政管理機關不履行公共設施的管理職責,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等。本案中,行政複議機關的不作為並未直接導致李某財產權益的損失,其財產損失是王某的侵權行為所致,對王某的侵權行為,李某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縣政府的不作為行為不產生賠償責任。

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有損害才有賠償”,相對人受到損害同樣也是不作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對人受到損害的物件應當為合法權益,否則,行政機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合法權益的範圍很廣,是否任何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不作為的侵害都可以得到賠償,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尚處初級階段,國庫承受能力有限,法制基礎較為薄弱等因素,在合法權益及其損害的界定上存在以下三重限制:

因果關係要件在不作為行政賠償責任諸要件中,最容易產生分歧,因此,明確行政不作為與受害人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確定標準,在司法審查實踐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條件關係標準的運用

條件關係指的是行政不作為行為與原告合法權益損害之間的最基本的關聯性,即行政不作為是導致原告損害的實質性因素。條件關係的功能在於排除與造成損害結果無關的事項。那麼,如何判斷條件關係是否存在呢?

第一,如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損害事件就不會發生,則條件關係成立。損害事件“不會發生”並不意味著“必然不會發生”,而是說損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隊採取救火行動並不意味著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會被燒燬,只是有這種可能性而已;

第二,如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肯定不能阻擋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條件關係不成立。比如,精神病人追殺甲某,他人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未採取行動,如果在報案時,甲某已經遇害身亡,則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即不存在條件關係。

(2)可預見性標準的運用

可預見性指的是行政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條件關係能夠為一般人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經驗推斷出來。可預見性的判斷分為以下兩個步驟:

第一,一般人能否預見到行政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如果能夠預見,則可預見性成立;

第二,如果一般人不能預見,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能夠預見或應當能夠預見,則可預見性亦成立。

如果行政機關在具有保護義務後沒有實行保護職責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為行政不作為的行為會給社會的治安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對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進行索賠的,在索賠時也是需要將對方行政不作為的證據一併提交至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