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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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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

職權要件

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範圍內。若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不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範圍內,如申請公安部門發放社會保險金、申請勞動部門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不能對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不答覆、不辦理行為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複議。其次,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一定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管理許可權-地域管轄、事務管轄和屬人管轄範圍內。比如,發放-是公安部門的法定職責,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是民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保護受教育權是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若據此法定職責,甲省某市某區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門辦理-,乙省某市某區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區的民政部門向其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某外國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保護受教育權。因省級公安部門並不直接承辦具體的-事宜,行政主體只對其管轄區域內的相應事務具有管理許可權,申請人不按管理許可權要求行政主體作出一定行政行為,被申請的行政主體不予辦理或答覆的,申請人不能以其不作為為由申請行政複議。

(二)期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義務來源

第一,法律直接規定的行政作為義務。這種法律正面規定的行政作為義務只能來自狹義的義務性法律規範,禁止性或授權性法律規範都不能正面體現行政作為義務。第二,法律間接體現的行政作為義務。所有授權性法律規範均隱含相應的行政職責,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為義務。另外,行政相對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規範也隱含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從而包容著行政作為義務。第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作為義務。第四,先行行為引起的行政作為義務。它指由於行政主體先前實施的行為,使相對人某種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行政主體因此必須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害發生的作為義務。第五,合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行政主體因訂立行政合同所產生的作為義務。

對於行政不作為是實務中常見的現象,如果因為工作人員不作為導致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獲得救濟,通常可以起訴行政部門,也可以通過複議等方式獲得相應的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