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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行政不作為造成損失需要怎麼賠償?

行政訴訟 閱讀(2.12W)

一、行政人員行政不作為造成損失需要怎麼賠償?

行政人員行政不作為造成損失需要怎麼賠償?

根據實際損失賠償;

行政不作為能否獲得賠償首先需要確定行政部門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不作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

1、行政主體對相對人負有法定職責。

2、行政機關沒有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特定行為: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作出特定行為不應以結果為標準,而應以外觀形式為標準。

3、行政機關逾期沒有作出特定行為。

確定了行政機關不作為後,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解決: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如果說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導致了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與損害後果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比如說:公安機關不履行證人保護義務,導致證人受到人身攻擊,市政管理機關不履行公共設施的管理職責,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等。

二、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不作為一般是針對於國家的公務人員,在自己的職者範圍類沒有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讓別人或者國家遭受到了損失,那麼這位違法者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並且要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賠償,所以,情況不同所處罰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