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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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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

(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

(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二、不真正不作為的特徵

1.違反的作為義務型別

它違反的作為義務,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2.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於不真正不作為犯違反的是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不防止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結果的發生上。

3、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

作為方式表現為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為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才可能成立相應犯罪。例如:路人發現火災,雖有報警義務,但無防止火災義務,與作為方式製造火災無等價性,不成立不作為方式放火罪;執勤警察接到報警不出警、消費員接到火警不出勤,只可能成立瀆職罪;醫生接到患者求助要求不出診,不成立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問題:交通肇事後,行為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釋,成立交通肇事罪,屬於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認為,該情形不排除同時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屬於想象競合。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棄置於偏僻地點,致使其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之前肇事行為成立犯罪,則數罪併罰,否則只成立故意殺人罪一罪。

包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而不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將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釋為包含經要求退去而不退去,至少是擴大解釋,甚至是類推解釋。侵佔罪、脫逃罪、即可以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不能以不作為的條件代替犯罪構成要件。

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