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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政不作為與作為錯誤受到的處罰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59W)

一、公務員行政不作為與作為錯誤受到的處罰是什麼

公務員行政不作為與作為錯誤受到的處罰是什麼

公務員行政不作為與作為錯誤受到的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二、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和瀆職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絡,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範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於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藉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覆等一系列行政程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並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覆,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註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

要知道一些國家要職人員其一言一行都是受人們關注的,如果存在貴工作不認真負責,好逸惡勞的情況,那麼對於社會的發展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的,對於這種不良的風氣我們需要及時的做出處理,不能對其放任不管,那麼就需要我們時刻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