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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 閱讀(1.07W)

一、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問題的規定是,行政不作為國家若是賠償一般只會支付現金,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將行政機關不作為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但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並沒有出現“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字眼。對此,這並不是說國家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的,不屬於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是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通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國家賠償基本上指的就是國家的人員或者是國家主體所做出的一些行為,侵犯到普通公民的利益,因此要對他們來進行一個損失方面的賠償,而政府不作為,如果說已經侵害到這樣的一種相關利益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這在法律當中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