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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行為保全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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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保全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行為保全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有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正在或者將要受到被申請人的侵害;

2、如不採取行為保全將會給申請人造成損害或者使其損害擴大;

3、如不採取行為保全可能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大於如採取行為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但如採取行為保全會損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為保全。

二、行為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本條是關於保全適用條件、具體程式的規定。

三、行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行為保全的作出需要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關於財產保全,法律實務中一般要求其提供與被保全財物等額或者相當的財物作為擔保。與財產不同,對行為一般難以界定其價值大小,這依然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

在實務中,可以通過權衡被申請人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大小,以及賠償這些損失需要的金錢數額來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方式和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對於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保全可以解除。但是法律並未規定行為保全是否能夠提供反擔保,如果提供了能否解除保全。行為保全一般不適用反擔保。行為往往有不可控制性,而法院的保全裁定也僅僅是一紙文書,對當事人的行為難以進行有效約束。所以對於行為保全一般不宜適用反擔保。當然,在案件處理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比如如果申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行為保全制度無疑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了一個不錯的制度選擇。民事訴訟法行為保全的條件包括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如果不採取措施申請人的損失會進一步擴大等。通常來說,當事人都是自己申請行為保全,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行為保全。如果法院批准了行為保全,就應該立即執行,不能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