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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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