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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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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一條基本規則就是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辯護的權利。有時候,犯罪嫌疑人作為被告,因為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這樣,其可以嘗試申請法律援助。那麼,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資料告訴大家。

一、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範圍很廣,其中包括刑事訴訟。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代理人的,其家屬可以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聾啞殘疾人,法院會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充當其辯護人。作為援助律師,有權查閱卷宗,並和被告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