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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會見監聽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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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會見監聽的規定是什麼

監聽是隻有我國執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才享有的權利,普通公民不可以對他人或者單位私自進行監聽。並且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即使是我國執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要行使監聽的權利,也是需要經過稽核和批准的,對於監聽有著明確的要求。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會見監聽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會見監聽的規定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會見當事人時沒有不被監聽的權利。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明文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沒有其他辯護人在會見時不被監聽的規定,而且其他辯護人需要會見的,需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所以,其他辯護人在會見時,沒有不被監聽的權利,至於是否進行監聽,或由司法機關派員在場,應由作出會見許可的檢察院或法院根據需要來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新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為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1、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3、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5、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准的文書。

6、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7、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訊、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不被監聽。案件在審判過程當中,其他人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話,基本上都會被進行監聽。對犯罪嫌疑人實時監聽,也是為了更好的審理案件,保護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防止任何因素影響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