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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於請律師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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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於請律師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有一種法律叫做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一般是需要判刑的人是根據刑訴法來判決的,那麼,需要請律師的。刑訴法關於請律師的規定是什麼?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關於律師又有什麼不同呢?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刑訴法關於請律師的規定是什麼?

一、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開始刑事拘留),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為委託辯護人。

二、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三、法律援助、指定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關於律師的規定是有很多的如果在資金上有問題請不起律師的話,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如果被告時殘疾人溝通交流有問題就可以委託指派律師的,法院可以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