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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裁決可以複議嗎?

行政處罰 閱讀(2.45W)

一、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裁決可以複議嗎?

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裁決可以複議嗎?

行政裁決是一種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行政相對人對一定範圍內的行政裁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可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結果有幾種?

一共有四種情況。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有以下4種情況,對於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可以維持原判。若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供具體證據的,視為其自動放棄本次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