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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可訴性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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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可訴性怎麼樣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可訴性怎麼樣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1、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複議請求,如果是由於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被駁回行政複議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如果是因為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複議可以起訴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去哪個部門

這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擇一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在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可以解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的途徑。而如果行政複議被駁回以後,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具體的可訴性怎麼樣,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