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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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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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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才能申請行政訴訟

以下是是不是行政複議後才能申請行政訴訟?的解答。

1、行政訴訟不一定要經過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不通過行政複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某工商局以張某的企業違反行政管理條例為由吊銷其營業執照,後經查實並無違規行為,對於在吊銷營業執照期間的損失,張某有三種途徑實施救濟:1、向該工商局請求賠償,如果對於賠償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可以像工商局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張某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級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同時提出賠償要求。如果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滿意,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3、張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

但是對於有些行政糾紛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包括:1、國家行為;2、刑事司法行為;3、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抽象行政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6、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7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例如國務院的複議裁決為終局裁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8、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9、行政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對行政行為給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損害而進行的救濟方式,就兩者的結果來看都可以達到救濟的效果。不同的是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的還可以訴訟,訴訟結果不服就不能複議了,只能通過上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