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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行政複議結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應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存在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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