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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訴訟

行政訴訟 閱讀(2.89W)

一、對行政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訴訟

對行政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訴訟

對行政複議不服可以訴訟。

對於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相對人如不服,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律也規定某些特殊型別的案件,複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相對人不得起訴。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就屬於最終裁決。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複議案件的範圍

1.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開具的罰款,沒收財物等處罰不服的;

2. 行政機關吊銷當事人的許可證和執照的;

3. 行政機關採用扣押等方式,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機關凍結當事人的財權,對於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

5.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是不準的。

6. 當事人認為自己在合法的條件下申請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拒接頒發的情況。

7. 當事人因為一些原因申請行政機關的保護,但是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採用拒絕的方式。保護可以是人身保護,也可以是財產保護。

8.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就要注意,有一些情況下,必須要先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在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那麼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也要考慮到一些行政複議就是終局裁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