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行政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訴訟處罰停止嗎?

行政複議 閱讀(3.07W)

一、行政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訴訟處罰停止嗎?

行政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訴訟處罰停止嗎?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3、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決定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提出訴訟來進行解決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同時對於給予的行政處罰也不能停止執行,所以,在處理時候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