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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銷行政訴訟還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訴訟 閱讀(1.58W)

一、如果撤銷行政訴訟還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如果撤銷行政訴訟還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在法院作出宣判前,可以撤回起訴的。法律撤回行政訴訟後,能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沒有作出規定,沒有作出規定的。沒有禁止的,只要在複議期限內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撤回行政複議能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訴訟中申請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和上訴人(二審)或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訴訟一審中,原告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原告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告在一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被訴行政機關無權在第二審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二審中不存在此種撤訴形式)。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原告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我國的行政機關的權利行使的規定中,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後,起訴人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准許撤銷後,對能不能申請複議沒有規定,沒進行禁止的,只要在申請期限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我們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