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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案 | 被告的確定

破產清算 閱讀(1.03W)
破產清算案 被告的確定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單位犯罪被告的確定

由於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

單位作為刑事被告人蔘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回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後陳述以及上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於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式。

在區分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時候,不是簡單的看實施犯罪活動是否以單位名義進行或者最終的非法所得是否都歸單位所有,此時必須要綜合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然後才能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一般在認定不構成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多數會按照自然人犯罪來處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