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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經過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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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經過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訴訟進行解決時,可能會通過司法鑑定機構來對案件中的證據進行鑑定,如果存在對司法鑑定的結果存在異議,是可以提起復議的,那麼司法鑑定經過複議的條件有哪些呢?如果出現鑑定機構人員沒有鑑定資格、鑑定的流程不合法規要求等情況,我們都可以提出複議。

一、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流程

1、準備《重新鑑定申請書》

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資訊,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提交申請書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3、舉證期限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三、相關法規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司法鑑定經過複議的條件有哪些,如果出現對司法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手段去維權,在這裡也是提醒各位,在選擇司法鑑定機構時,務必提前瞭解好鑑定機構的資質和有關資訊,避免在鑑定後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