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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

遺產繼承 閱讀(1.46W)

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

在民年有一種撫養協議叫做撫養遺贈協議,就是遺贈人與撫養人簽訂的一種協議,在遺贈人去世之前由撫養人撫養,去世之後,財產由撫養人繼承,但是這種協議也經常會發生糾紛,那麼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 、遺贈扶養協議的含義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中國《 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扶養人一般多是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老人。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承擔扶養義務人違反協議不盡扶養義務,受扶養人可以解除合同;受扶養人違反協議解除合同,扶養人可以要求受扶養人賠償自己已經履行部分扶養義務的相應經濟損失。這兩種情況下的訴訟解決方式:前者是以承當扶養方為被告提起訴訟,後者是以受扶養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在遺贈扶養協議履行完畢後,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呢?

關於第三種情況就比較複雜:遺贈扶養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受扶養人已經死亡,且沒有其他繼承人。在扶養協議中如果涉及到受扶養人的不動產過戶的情況下,現實生活中房管局要求公證部門出具該公證書或法院出具判決書才能予以辦理過戶。

二 、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以此,被告應當是受扶養人。現實中受扶養人已經去世並且沒有法定繼承人。將已經去世的受扶養人作為被告顯然不合適,況且扶養人和受扶養人之間並沒有因為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糾紛。同時,按照一般合同履行中涉及到不動產過戶的,受扶養人依法應當承擔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附隨義務。但是,遺贈扶養協議是集受扶養人生前和死後生效相結合的協議。在受扶養人去世後,才會發生協議約定的不動產過戶的辦理程式。受扶養人不可能履行已按合同中的協助辦理過戶的附隨義務。房屋管理部門為了不承擔風險,往往要求當事人到法院訴訟,然後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歸屬來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往往給律師在立案過程中造成一定的困惑。對此目前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一般在民間的一些協議在簽訂的時候是彼此統一的,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爭議糾紛,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民間簽訂協議的一種,那麼在上文中小編已經詳細的為大家整理編輯了撫養遺贈協議糾紛怎麼確定被告,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