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確定管轄

行政複議 閱讀(2.07W)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複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複議機關做共同被告的如何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