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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1.93W)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式:
一、複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四、執行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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