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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程式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2.89W)

行政複議的程式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收到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滿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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